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优先性探讨

意定监护相较于法定监护具有优先性。《民法典》规定,在意定监护中,被监护人可以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作出关于监护人的约定,这更贴近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。在指定监护人时,应遵循被监护人意愿,并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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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发生冲突时,通常会优先选择意定监护。这是因为意定监护体现了个人自主决定权,而法定监护则是基于法律规定。在决定时,我们应充分考虑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和最有利原则,以全面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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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定监护在大多数情况下具有优先地位。实际操作中,我们应注意:1.确保意定监护协议的法律效力;2.在意定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时,应及时启动法定监护程序作为补充;3.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,应综合考虑被监护人的个人意愿和对其最有利的因素。
作者:admi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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