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怀孕三个月离婚,不想要孩子。去打胎

时间:2024-12-15   分类:文成县律师
您提到怀孕三个月离婚并决定打掉孩子,这涉及到《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,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。但您作为女方有权提出离婚。同时,关于打掉孩子,虽然法律对此没有直接规定责任,但涉及到胎儿的生命权,建议您慎重考虑,并咨询专业医生意见。若决定进行流产手术,需选择正规医疗机构,确保手术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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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您决定打掉孩子,需确保以下操作:1. 选择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流产手术,以保障手术安全;2. 与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协议,明确手术风险及责任;3. 保留好所有医疗记录及费用单据,以备不时之需;4. 若因手术导致身体损害,可依法向医疗机构索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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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法律角度,您可先与对方协商离婚事宜,若协商不成可起诉离婚。关于打掉孩子的决定,需慎重考虑,并咨询专业医生意见。同时,确保选择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手术,保障自身权益。在整个过程中,可咨询专业律师,了解法律后果及风险,确保决策合法合理。 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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